115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宋語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