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楊淑卿
楊淑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林楊淑卿、楊淑美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