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党鋅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