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債 權 人 林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秋白「
連帶給付」?
三、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抑是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算?若為後者,則各筆契約到
期日不同,均自112年6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