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
債 權 人 盧世豐
債 務 人 德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崇斌
一、
債務人德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蘇崇斌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