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李正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皇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除
存證信函外,其他德釋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皇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李昱廸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