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力康清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榮倉
一、
債務人應力康清潔實業有限公司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力康清潔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榮倉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