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林蕭秀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
本件是否有委任
代理人?若有,請提出合法之民事
委任狀(台端所提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未載代理人,
惟於所提出之釋明資料中檢附一紙向臺灣高雄地檢署之刑事委任狀,與本件民事委任狀,意旨不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有委任代理人,若有,請提出合法之民事委任狀)
(檢附空白民事委任狀1紙供參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