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位雅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位雅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09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109年7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491元消費款、新臺幣178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費用(含
違約金),總計新臺幣5,86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