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士瑜
債 務 人 梁上林
債 務 人 梁秀美
債 務 人 梁郭春桃
一、
債務人梁上林應向
債權人㈠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梁上林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秀美、梁郭春桃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