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慧心 住○○市○○○區○○○○里0鄰○○ 巷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