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昭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