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鍾嘉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76,356元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14年6月24日」,以及新臺幣25,080元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14年6月30日」之請求依據各別為何?
說明:
本件分期總價分別為㈠新臺幣(下同)98,172元,債務人積欠4期(即期付款5,454元×4=21,816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5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4年6月23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8期即期付款日民國114年9月23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㈡新臺幣(下同)75,240元,債務人積欠4期(即期付款4,180元×4=16,720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13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4年6月29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16期即期付款日民國114年9月29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
三、債務人鍾嘉和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