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自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民國115年1月13日」之依據為何?
說明:
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5,896元,債務人積欠4期(即期付款4,772元×4=19,088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鄭自立自第5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5年1月12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8期即期付款日民國115年4月12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
三、債務人鄭自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