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進德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含: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未受償
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參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