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奕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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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