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宋昱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本件借款至民國120年8月28日始屆清償期,又依台端
聲請狀所附汽車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第14條第2項第4款約定,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據此,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宋昱璿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
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5月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