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心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給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五點四一之計算之利息,暨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㈢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點八六之計算之利息,暨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