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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洪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1
989,749元
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9.5%
115年3月20日起至115年4月19日止
以本金10,636元年利率0.95%計算。
115年4月20日起至115年5月19日止
以本金21,357元按年利率0.95%計算。
115年5月20日起至115年6月19日止
以本金32,163元按年利率0.95%計算。
115年6月20日起至115年9月19日止
以本金989,749元按年利率0.95%計算。
115年9月20日起至115年12月19日止
以本金989,749元按年利率1.9%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