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偉仁
債 務 人 梁祐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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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