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尤鄭美華
尤慧雯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
㈠
債務人尤鄭美華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尤鄭美華、尤慧雯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