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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2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洪錦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