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鈺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
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前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150,000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7年,另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並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9年9月30日屆滿,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6.04%機動計息。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㈢次依債權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置,債權人確與債務人進行
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5年2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新臺幣111,126元(計息本金新臺幣107,325元,緩繳息新臺幣3,80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