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恒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聲請狀所附對債務人蔡恒惠定合理
期間催告通知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
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5月1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