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恒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15年4月28日催告通知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貴公司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之補正狀未提出債務人已合法收受催告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