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樊百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㈢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