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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蔡漢宗即蒸蒸日尚生活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36,135元
自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5%
自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408,406元
自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5%
自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