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曾泳發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