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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蕭鼎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翠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茲因聲請狀所附郵件查詢單所載送達結果為招領中,無從認定催告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黃翠恆。
二、債務人黃翠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