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鼎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翠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聲請狀所附
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茲因聲請狀所附郵件查詢單
所載送達結果為招領中,無從認定催告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黃翠恆。
二、債務人黃翠恆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