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簡裕明
債 務 人 神采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志誠
債 務 人 顏慎言
一、㈠
債務人神采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黃志誠、顏慎言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神采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黃志誠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