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志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何志昇於93年09月20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6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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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94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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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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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