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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何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志昇於93年09月20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6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919元
自民國94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5943元
自民國95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5943元
自民國95年1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