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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李憲文  
債  務  人  陳穎蓁律師即吳坤錡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坤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602元
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113年6月2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
以本金3,297元年利率0.272%
113年7月2日起至113年8月1日止
以本金6,602元按年利率0.272%
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
以本金6,602元按年利率0.272%
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日止
以本金6,602元按年利率0.272%
112年12月2日起至114年3月1日止
以本金6,602元按年利率0.544%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