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憲文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吳坤錡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