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原甫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郭原
甫於民國110年5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26,865元 (含本金新臺幣117,589元、利息新臺幣9,276元)及其中⑴新臺幣3,456元部份,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77%%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17,729元部份,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4%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60,406元部份,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4%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35,998元部份,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