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菱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肆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向債權人貸款(1)新臺幣804萬元(2)新臺幣12萬元,已簽訂「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壹紙,其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償付方式各
按約定書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㈡、
詎料債務人自115年4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
聲請人
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合計新臺幣4,684,024元,及如
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73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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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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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