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何冠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六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