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鮑麟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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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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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