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3,891元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1%
115年4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1日止
以本金6,104元年利率1.211%計算。
115年5月12日起至115年6月11日止
以本金12,270元按年利率1.211%計算。
115年6月12日起至115年7月11日止
以本金18,498元按年利率1.211%計算。
115年7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
以本金63,891元按年利率1.211%計算。
115年10月12日起至116年1月11日止
以本金63,891元按年利率2.42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