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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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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吳愷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吳愷蓁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