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吳愷蓁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吳愷蓁
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