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郭寶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