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家銘
債 務 人 王明立(原名:黃明立)
一、
債務人許家銘、黃明立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給付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