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73號
債 權 人 戴德豪資融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文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每萬元以每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