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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張佩婷(原名:張芯甯、張喬茜、張子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2,753元
3.51%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