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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0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謝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收取三期為限(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收取期三期為限(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