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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莊貽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貽量於民國99年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民國115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22,75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117,14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4,404元整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7,149元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