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欣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900元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