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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黃春榮分別於:⑴民國93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⑵民國94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㈢民國92年5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㈣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28,362元整不為繳納,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49,716元
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50,000元
94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3
28,646元
95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95年5月25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
月付300元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