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旭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一點四九之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一期);㈡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