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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4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柯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明賢於民國108年0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5,345元 (含本金61,546元、利息3,799元)及其中(1)27,424元部份自115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4%計算之利息;(2)34,122元部份自115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7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24元
民國115年05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84
002
新臺幣34122元
民國115年05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24元
民國115年05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2
新臺幣34122元
民國115年05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