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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黃順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61,671元
自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24%
115年5月7日起至115年6月6日止
以本金8,336元年利率0.724%計算
115年6月7日起至115年7月6日止
以本金16,722元按年利率0.724%計算
115年7月7日起至115年8月6日止
以本金25,158元按年利率0.724%計算
115年8月7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
以本金761,671元按年利率0.724%計算
115年11月7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
以本金761,671元按年利率1.44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