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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鄭筱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1
8,697元
115年2月28日起至115年8月27日止
2.295%
115年3月28日起至115年8月27日止
0.2295%
11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5年8月28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0.3295%
11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165,315元

115年2月28日起至115年8月27日止
2.295%
115年3月28日起至115年8月27日止
0.2295%
11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5年8月28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0.3295%
11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